重庆对外经贸学院
关于印发《教学责任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》的通知
校属各单位:
现将重庆对外经贸学院《教学责任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》予以印发,请遵照执行!
重庆对外经贸学院
2025年1月15日
重庆对外经贸学院
教学责任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
第一章 总则
第一条 为进一步增强教师和教学管理人员的责任意识,严肃教学纪律,规范教学管理,防范和处理各类教学事故,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,加强师德师风建设,保证教育教学质量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》《教育部关于全面提高高等教育质量的若干意见》和《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》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,结合学校实际,特制定本办法。
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教学事故是指教师(含外聘教师)或教学管理人员(含教辅人员、教学后勤保障人员和临时承担监考等教学任务的其他人员)在所有教学过程中,违反教学和教学管理有关规定,影响正常教学工作秩序,产生不良后果的事件。
第三条 教学事故依其责任大小及后果的严重程度分为一般教学事故(Ⅲ级)、严重教学事故(Ⅱ级)和重大教学事故(Ⅰ级)。
第二章 教学事故认定
第四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,认定为一般教学事故
(一)教师或教学管理人员上课或监考迟到、中途离岗、提前下课等在1分钟以上10分钟以内的;
(二)教师未经教学运行管理部门批准,擅自变动上课时间、地点的;
(三)教师在教学过程中使用手机等通讯工具从事与教学无关的活动等;
(四)教师在命题、试卷评阅中违反相关规定,情节一般的;
(五)教师在论文、项目、专业实习、赛事活动的指导工作中不尽职尽责,造成不良影响的;
(六)教师或教学管理人员因保管不善造成学生试卷、成绩记录或论文等丢失的;
(七)教师或教学管理人员不按规定时间和程序完成学校布置的工作的;
(八)教师和教学管理人员教学或考试安排失误或通知不到位,影响教学或考试秩序的;
(九)教师或教学管理人员在监考、督考过程中从事无关的活动,情节一般的;
(十)教师或教学管理人员有其他影响教学秩序,情节一般的;
(十一)长时间播放视频,不组织开展教学的。
第五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,认定为严重教学事故
(一)教师或教学管理人员上课或监考迟到、中途离岗或提前下课10分钟以上20分钟以内的;
(二)教师未经教学运行管理部门批准,委托他人代为上课的;
(三)教师在教学活动中大量谈论个人私事或敷衍教学的;
(四)擅自调整、变更教学计划,致使教学任务不能落实,或者授课内容严重偏离教学大纲的;
(五)教师在试卷评阅中任意更改学生考试成绩,或出现漏评、统分、登分等错误情节严重的;
(六)教学管理人员因管理不善,丢失、损坏学生成绩记录、证书、名册等重要教学档案和教学管理文件的;
(七)教学管理人员在组织教学活动、提供教学设施设备、学籍管理或上报数据中,出现重大失误的;
(八)教师或教学管理人员在监考、督考过程中对考试违纪现象玩忽职守,情节严重的;
(九)教师在论文、项目、专业实习、赛事活动的指导工作中不尽职尽责,情节严重的;
(十)教师或教学管理人员其他影响教学秩序,情节严重的。
第六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,认定为重大教学事故
(一)教师在教学活动中未能坚定政治方向,有损害党中央权威、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的;
(二)教师在教学活动中未能自觉爱国守法,有损害国家利益、社会公共利益,或违背社会公序良俗言行的;
(三)教师在教学活动中未能传播优秀文化,发表、转发错误观点,或编造散布虚假信息、不良信息的;
(四)教师未经教学管理部门批准,擅自停课、中途离岗或减少课时20分钟以上的;
(五)教师或教学管理人员有泄露考题或其他与考试相关的徇私舞弊、未经批准代替监考和替他人监考行为的;
(六)教师在教学活动中,因错误指导或玩忽职守造成学生人身伤害或财物重大损失的;
(七)教师或教学管理人员在监考、督考过程中对考试违纪现象玩忽职守,情节恶劣的;
(八)教学管理人员由于管理不善或使用不当,造成教学设备、设施丢失或损坏,且价值较大的;
(九)教学管理人员不负责任,未发现或发现后未及时上报教学设施、基础设施存在的严重安全隐患,给师生造成重大伤害的;
(十)教学管理人员出具虚假的学历、学籍等证书、证明,伪造学生成绩、档案的;
(十一)教师在论文、项目、专业实习、赛事活动的指导工作中不尽职尽责,情节恶劣的;
(十二)教师或教学管理人员其他严重影响教学秩序,情节恶劣的。
第三章 教学事故的处理
第七条 教学事故的处理程序
(一)有教学事故嫌疑的行为发生后,教务处通知责任人所在单位负责调查核实有关事实,提出拟处理意见并填写《重庆对外经贸学院教学事故处理报批表》,通知事故责任人提交书面陈述,在5个工作日内将相关材料报送教务处;
(二)教务处根据教学事故情节及调查核实情况,上报拟处理意见;
对拟认定构成一般或严重教学事故的处理意见,报分管校领导核准签发《重庆对外经贸学院教学事故处理通知书》;
对拟认定构成重大教学事故的处理意见,提交校长办公会审定,由分管校领导签发处理决定书;
(三)教学事故责任人或其所在单位经通知未按时提交材料的,丧失异议权及申诉权,视为其对教学事故嫌疑的行为无异议,教务处根据已掌握的材料进行研判讨论;
(四)教学事故责任人对学校的处理决定有异议的,可在接到处理决定书后7个工作日内向学校相关处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诉,相关处理部门接到申诉书后,应按学校相关规定及时处理;
(五)教务处、人事处和教学事故责任人所在单位负责教学事故处理决定的执行。
第八条 教学事故的处理
(一)发生一次一般教学事故,对责任人予以所在单位内部通报批评;
(二)发生两次一般教学事故或一次严重教学事故,对责任人予以全校通报批评,扣发当事人工资300元;
(三)发生三次及以上一般教学事故、两次及以上严重教学事故或一次重大教学事故,对责任人予以全校通报批评,扣发当事人工资500元;
(四)主动报告教学事故行为的,并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或者挽回损失,情节轻微的,可以从轻、减轻处理;
(五)参与考务工作发生教学事故的,扣发其当场考务费用,一年内不得参与考务工作,并由责任人所在单位予以相应处罚;
(六)凡认定为严重或重大教学事故的责任人,自事故发生起一年内不得申报当年的职称评定;
(七)凡认定为各级教学事故的责任人,取消当年年度考核评优和参评先进工作者、优秀党员等资格;
(八)对多次出现课堂教学秩序问题的学院,由分管校领导约谈学院院长及教学副院长,督促其整改,纳入学院年度考核;
(九)外聘教师出现教学事故者,根据教学事故的情节,分别作出如下处理:一般教学事故,对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,并扣除该门课程课时费200元。严重教学事故,对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,并扣除该门课程课时费300元。重大教学事故,对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,并扣除该门课程课时费500元;
(十)教学事故决定书由教务处、人事处、责任人及所在学院和部门备存,作为事故责任人年终考核、工资调整、职务晋升以及岗位聘定等事宜的有效依据。
第九条 凡发生教学事故不按规定上报或隐瞒不报者,一经查出,将追究其所在部门负责人的责任,并在全校通报批评直至行政处分。
第四章 附则
第十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全日制本、专科计划内的教学管理和教学活动。
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和人事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解释。
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。其他相关规定与本规定不符的,以本规定为准。
附件:1.重庆对外经贸学院教学事故分类与级别认定标准
2.重庆对外经贸学院教学责任事故报批表
附件1.docx
附件2.docx