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重庆对外经贸学院实验室安全管理规定
2021-10-20 11:20  

为加强我校实验室安全管理水平,保障全校师生在实验室中的安全教学工作和学校公共财物安全。根据《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》(公安部令第28号)、《教育部关于加强高校实验室安全工作的意见》(教技函〔2019〕36号)等文件精神,结合我校实际情况,特制定本规定。

第一条  实验室是教学、科研的重要场所,凡在实验室进行的教学科研工作均需遵守本规定要求。

第二条 学校安全管理工作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,贯彻“安全第一、预防为主、依法管理、综合治理”的方针,遵循“总体规划、统筹协调,分工管理、协同配合,分级负责、全员参与”的原则。

第三条  学校采用“校-院”两级实验室安全领导小组,校级实验室安全管理小组统筹全校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,监督、检查、指导和协调各单位安全管理工作,院级实验室安全管理小组具体负责实验室安全管理方案制定与执行、实验室安全常规检查以及面向师生开展安全教育工作等。

第四条  进入实验室工作和学习的人员,必须遵守实验室有关规章制度。未经实验室或设备管理人员同意不得擅自挪用实验室的设备、设施,学生实验时要服从指导,遵守仪器设备操作规范,不得违规操作或擅离职守。实验室使用完毕后,使用人员需检查门窗、水、电等有关设施的关闭情况,确认安全无误后,方可离开实验室。

第五条  未经管理人员的许可,任何人不得随意动用实验室内的仪器设备。因不听指挥或违反操作规程而导致设备损坏或者安全事故者,要追究其责任,并按有关规定处理。

第六条 实验室设备的设置和器材的存放必须遵循安全、科学、规范、整洁、有序的原则。实验结束后应做好实验场所及器具的清洁、整理,安全有序地存放好所用过的设备器材。学生实验结束后实验器材的整理、存放,一般应有实验室管理人员的指导。

第七条 实验室供电线路应由专业电工布设,切实执行安全用电规定,禁止私拉乱接电源,线路负载不得擅自放大或超载。供电、照明、通风等设施应经常检修,保持完好,发现问题及时报告。

第八条 实验室应配备相应种类和数量的消防器材和设施,消防器材要放在便于取用的位置,周围不准堆放杂物。定时检查使其保持良好的备用状态,发现短缺或失效应立即报告保卫部门,予以补充或更换。实验室工作人员应掌握基本的灭火方法,会使用所配备的消防器材和消防设施,能根据不同原因引发的火情采取相应的灭火措施。

第九条 实验室走道上不得堆放杂物,以保持其畅通。严禁在走廊堆放杂物,阻挡安全通道。

第十条 发现安全隐患或发生事故案件时,实验室人员均有义务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态发展,尽量避免或减少损失,需保护现场,并协助组织调查处理。同时及时向上级部门如实汇报、不得隐瞒。

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信息技术中心负责解释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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